首页 | 新闻动态 | 部门简介 | 机构设置 | 规章制度 | 消防安全 | 政策法规 | 突发预案 | 视频点播 | 业务学习 | 学院首页 
治安动态
   
 
当前位置: 首页>>新闻动态>>治安动态>>正文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重点要害部位安全管理规定
2013-05-22 15:4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点要害部位安全管理是本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为了保证教学、科研、生活等的正常进行,加强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增强重点要害部位的防火、防盗、防泄密、防破坏等总体防范能力,促使安全防范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重点要害部位安全,根据教育、公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重点要害部位是指:在教学、科研、生活中地位重要、影响面大、保密性强,经审批纳入重点管理的实验室(包括计算机实验教学教室)、图书馆、档案室、财务室、贵重(重要)物资仓库(包括试卷保管室)、学生宿舍、教工宿舍等部(单)位。具体分为:要害部位,重点防火、防盗部位。

    第三条 重点要害部位的确定,要履行审批手续。要害部位确定,由所在部门申请,经保卫部门初步审核,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重点部位确定,由所在部门申请,保卫部门确定,主管领导审定。

  第四条 重点要害部位安全管理工作,要坚持“谁使用,谁主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责任管理制,切实贯彻“因地制宜,自主管理,积极防范,保障安全”的方针,做好本部门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防患于未然,并接受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保卫处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管辖内的各级重点要害部位。

     

第二章 重点要害部位人员配备规定

  第六条 对重点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由聘用部门会同人事处做好政审工作,防止不合格人员进入岗位。

  第七条 重点要害部位所在部门的负责人,要随时注意其工作人员的思想动态,发现异常苗头要尽快调查核实;对不适合在重点要害部位继续工作的人员,要建议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将其调离;确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要经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暂时留用,但必须采取绝对可靠的措施,确保安全。

  第八条 对工作人员进入或调离重点要害部位,均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严格按政策办事,防止草率行事。

  

第三章 重点要害部位安全防范规定

    第九条 重点要害部位所在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并切实落实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和切实落实岗位责任制,要确定一名领导负责安全管理并设立安全小组,定人、定位、定岗、定责,把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条 重点要害部位所在部门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遵守操作规程的教育,严格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安全认识,强化防范意识。

  第十一条 加强昼夜值班、巡查、警卫、守护,建立详细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严防被盗和治安灾害性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 重点要害部位所在部门日常工作人员,夜间驻守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切实承担起安全责任,不准无故脱岗。

  第十三条 重点要害部位所在部门要建立和实行完善的安全检查制度和台账,定期、不定期地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排查、整改和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严防发生政治案件(事件)、刑事案件、治安灾害性事故和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 重点要害部位所在部门要建立预警机制和事故处理预案,发现不安全因素或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预警机制和预案,及时向校领导和保卫处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或处理。要积极做好协查工作,确保重点要害部位的绝对安全。

  第十五条 在重点要害部位采取有效的物防措施(铁门、铁窗、防护网、铁柜及保险柜、保险锁等),并安装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防火、防盗报警装置及灭火器材等),建立起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

  第十六条 不得将重点要害部位内的机关文件、资料、设备等物品擅自带离工作场所,不得利用要害部位资料、设备谋取私利和搞非法活动。

  第十七条 保卫部门要对重点要害部位逐一建档立卡,定期了解部位情况。要有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做到“五熟悉”,即熟悉工作人员变动情况;熟悉精密仪器、贵重设备用途、性能;熟悉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及物资安全管理常识;熟悉安全防范制度;熟悉安全防范的薄弱环节及整改情况。

  第十八条 保卫处要经常深入到重点要害部位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核查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督促重点要害部位消除安全隐患,堵塞安全漏洞。

  第十九条 将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纳入部门年度工作、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考核评比,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

  第二十条 重点要害部位所在部门根据保卫处发出的“隐患整改通知”须及时进行整改。对不重视安全工作,存在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导致发生重大事故或案件的,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主要负责人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关闭窗口
 

  Copyright 2009-2011 bwc.snsy.edu.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陕西学前师范学院保卫处 电话:029-81530110
地址:西安市长安区南长安街神禾大道  邮编:71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