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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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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农转非”户口的条件、材料
2011-12-05 10:38  

1、本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户口人员年龄在35周岁以上,其配偶无职业,随其在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连续居住3年以上,或在阎良、长安、临潼区连续居住满2年以上的,可申请配偶及18周岁以下的子女随迁,也可只申请子女。

2、本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户口残疾人员与农业人口结婚,申请人年龄在三十岁以下者,婚龄必须满五年,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上者婚龄必须满三年,可申请配偶及18周岁以下的子女随迁。

以上两项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申请书、结婚证及申请人、被申请人(年满16周岁以上的)身份证;

2)被申请人户口常住地户籍证明;

3)残疾人应附残疾证和残疾照片。

3、父母双亡留在农村的子女未满18周岁,不能独立生活或其它地区无亲属,要求投靠本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亲属的。所需材料:

1)申请人申请书;

2)申请人、被申请人(16周岁以上)身份证;

3)被申请人户口常住地户籍证明、父母双亡户口已注销证明以及被申请人在其它地区无亲属投靠的证明。

4、本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户口人员,夫妻一方经市级以上医院确诊不能生育,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可申请抱养或收养一名学龄前儿童。

所需材料:

1)女方申请书;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市级以上医院诊断不能生育的病历及证明;

4)被抱养或收养的子女户口常住地户籍证明或《新出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5)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92年以前收养的附《公证书》);

5、本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户口人员,因丧偶留在农村18周岁以下的子女可申请投靠。

所需材料:

1)申请人申请书;

2)申请人、被申请人(16周岁以上)身份证;

3)被申请人常住地户籍证明;

4)申请人配偶死亡户口注销证明。

6、本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户口无配偶的男性公民收养女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所需材料:

1)本人申请书、身份证;

2)被抱养或收养的子女户口常住地户籍证明或《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3)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92年以前收养的附《公证书》);

7、男性公民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公民年龄超过55周岁(含离退休人员),身边无子女,来本市投靠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子女3年以上的,可申请落户。

所需材料:

1)子女的申请书;

2)申请人、被申请人身份证;

3)父母户口常住地户籍证明。

8、本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户口人员,与外地配偶离婚三年以上(或一方再婚),判归其抚养的18周岁以下子女可申请投靠。

所需材料:

1)申请人申请书、离婚证或判决书;

2)申请人、被申请人(16周岁以上)身份证;

3)被申请人常住地户籍证明;

4)一方再婚的应附结婚证或再婚证明。

9、原具有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的上山下乡知青及其配偶(无正式工作),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请落非农业户口。

所需材料:

1)申请人申请书;

2)申请人、被申请人身份证;

3)被申请人结婚证;

4)被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口簿;

5)有关本人系上山下乡知青的证明。

10、军队干部符合副营或副科级(含技术11级、体育7级)、年满35周岁、军龄满15年条件之一的,以及现役五、六级高级士官,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请配偶及18周岁以下的子女随军落户。由派出所审核受理并组织材料,部队指定专人直接上报市局户籍管理科。

所需材料:

1)申请人申请书、结婚证、部队师级以上政治部门任职命令及批准《西安市公安局军队干部(士官)家属随军审批表》、入伍登记表;(附:西安市公安局军队干部(士官)家属随军审批表)

2)配偶无业的证明(由户口所在地劳动就业部门及派出所出具);

3)被申请人(16周岁以上)身份证及常住地户口簿。

申办的相关户口,受理民警均要与申请人见面,核实情况,认真如实填写《入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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