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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楼防火安全工作暂行规定
2015-04-20 15:30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寓楼防火安全工作,确保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院发有关通知精神,结合公寓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应学生公寓以及院内其他集体宿舍。

第三条  公寓楼和集体宿舍的防火安全工作由公寓管理中心、保卫处实施监督。各系和学生管理部门负有对学生进行防火宣传教育和纪律管理的责任。

第四条  防火安全管理和监督单位应经常性的开展安全教育和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和所在单位,并限期整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止和妨碍放火安全检查。

第五条  各系和学生管理部门要把学生的防火安全教育和行为纪律管理列入工作日程,要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管理办法,把此项工作当作大事来抓,长抓不懈。

第六条  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各系与学院签定防火安全责任书,发生重大隐患或火灾事故,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责任。

第七条  公寓管理中心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寓楼和集体宿舍安全管理制度,组建义务消防队伍,制定人员疏散方案。学院要加强公寓楼和集体宿舍的防火消防设施的建设,做到防火灭火万无一失。

第八条  公寓楼和其他集体宿舍严禁存放易燃品;严禁卧床吸烟和明火照明;严禁私接电源,使用电炉子、燃油炉子,电褥子、电加热器和学生立灶做饭;严禁在楼道堆放杂物和存放自行车,堵塞消防通道。

第九条  对重视防火安全教育和管理,能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全年无火灾隐患单位由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安全防火工作情况作为年纪考核评比的内容之一。

第十条  对违反防火安全规定的集体和个人给予罚款和纪律处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没收用具并处以20元以下罚款,同时是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窝床吸烟、焚烧物品,存放易燃易爆品;私接电源,使用电炉子,电褥子以及其他电加热器;使用照明或燃煤炉子立灶做饭。对有火灾隐患行为知情不举者,同样要给予处理。对屡教不改者,报请学院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理。对于引发火灾,造成经济损失者要赔偿损失。造成重大事故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罚款和通报批评的处理,由保卫科、公寓管理中心参照用电安全管理条例和治安处罚条例执行。警告以上的纪律处分由保卫处、公寓管理中心和后勤总公司提出处理意见,直接报院长办公室决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条款精神如与其他院发通知精神相抵触,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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