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校内经商摊点的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治安秩序,保障教学、科研等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根据《陕西高等学校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若干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商摊点是指学校批准同意在校内从事服务业、修理业、加工业的个体户。
第三条 学校保卫部门是校内经商摊点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经商摊点的核查和安全管理。后勤集团、学工部、二级学院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保卫部门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经商摊点的管理实行“谁用工谁负责”、“谁引入谁负责”的原则。用人或引入摊点的单位要对入校人员认真审查,防止不法分子混入学校,要积极主动地协助保卫部门做好经商摊点的安全管理工作,自觉接受保卫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经商摊点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学校的各项安全规定,按时办理工商、税务、卫生、暂住人口登记,要坚持证件齐全、持证合法经营。要做好摊点的防火、防盗、防事故工作,加强对雇用人员的安全教育,防止发生违法犯罪问题。
第六条 经商摊点必须在学校指定的地点经营。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严禁经销假冒、伪劣、变质的商品和食品;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严禁违反物价管理规定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经商摊点要按时交纳治安费、卫生费、水电费。要爱护公物,损坏学校公物要照价赔偿。
第八条 经商摊点必须坚持文明经营,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严禁发生打架斗殴,聚众赌博等扰乱学校治安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经商摊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卫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办理工商、税务、卫生许可证违法经营的,责令停业并处以50元以下罚款,限期补办,对逾期仍未补办的,责令其离开学校;
(二)未办理暂住人口登记的,予以警告,责令补办,逾期仍不办理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离开学校;
(三)经销假冒、伪劣、变质商品和食品的,责令停业并收缴假冒、伪劣、变质商品和食品,送交工商管理部门查处;
(四)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的,责令停业整顿,处以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查处;
(五)弄虚作假、短斤少两,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予以警告,责令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倍赔偿,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查处;
(六)打架斗殴、聚众赌博、滋扰闹事的,责令停业整顿,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送公安机关查处;
(七)发生火灾或事故的,责令停业,赔偿经济损失,并送交公安机关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