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校卫队配备的警用器械主要包括钢叉、盾牌、警棍、橡胶棒、电击手电、电击棒等防爆器械。
2、防爆器械的日常使用和管理由校卫队副队长负责,校卫队队长要经常性组织队员培训,正确掌握器械的使用方法。
3、所配器械只供当天门卫执勤队员在紧急情况下使用,非值班、执勤队员严禁佩戴和使用。无特殊情况或未经批准,严禁将器械带出单位使用。
4、器械仅限于对暴恐、暴乱等犯罪分子使用,当犯罪嫌疑人失去抵抗能力时应停止使用器械。但器械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准许对师生员工和群众使用。
5、器械是校卫队员制止犯罪嫌疑人的专用工具,严禁用器械嬉笑打闹或交予他人玩耍。
6、执勤队员要严格按照要求妥善保管好器械,不得随意搁放或委托他人代为保管。
7、执勤队员要爱护使用器械,交接班时,校卫队副队长要做好交接验收登记工作,确保器械处于良好状态。若有丢失或非公损坏予以赔偿,并将追究责任。
8、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保卫处校卫队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