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和工作秩序,保障师生出行安全,优化校园环境,同时为规范进入校区各种车辆的行驶、停放秩序,减少交通事故及车辆被盗现象的发生,按照学校的总体规划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管理范围:校内公用机动车辆,校内教职工及亲属的机动车辆(汽车、摩托车)和非机动车辆(自行车、三轮车),外来办公事和探亲访友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施工车辆、出租车辆。
第二条 校区内道路交通标志由保卫处设置。校园所有人员要爱护道路、路灯和道路标志,损坏者照价赔偿,故意破坏者要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条 严格门禁制度。各类车辆进入大门必须停车接受门卫询问、检查,未经准许,不得通行。
第四条 本校公用机动车辆由学校车管部门造册登记,报学校保卫处并统一发放“学校车辆通行证”,按规定行驶和停放,不得乱停乱放。
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辆进入教学区限速5公里/小时行驶,不得鸣喇叭,不得占道停放。
第六条 进入校园的车辆,在规定的停车场或停车位置停放。
第七条 外单位货车(给我校运送货物的除外)一律不得进入。外单位来校办事的轿车经门卫查询、登记进入后,在指定地点停放。
第八条 外单位的车辆夜间不准在校园内停放。本校私人汽车夜间需在校园内停放的,必须经保卫处批准,办理停放手续并签订有关协议后,按指定位置停放。家属区内车辆停放按此规定办理。
第九条 为我校服务或在我校从事工作、学习,需经常进出学校的外单位机动车辆,须提前到校保卫处办理校内临时通行证,方可正常通行。
第十条 出租车辆不得驶入校内,不得在学校大门前禁停区停放拉客。遇有特殊情况需要驶入校内,应得到门卫批准方能驶入。
第十一条 装运沙、土、石灰、水泥、煤、垃圾等散装物车辆,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沿路抛撒。对不采取措施,沿路抛撒污染物的车辆在肇事人清扫后要予以处罚,按抛撒面积予以罚款50-200元。
第十二条 校内自行车、摩托车必须存放在学校自行车保管站内或专用自行车停放处。乱停乱放的车辆,保卫处将集中保管,并收取惩罚性保管费,每次3-5元。
第十三条 学校保卫处将严格执行门禁制度、查验制度,晚间驶出学校的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应自觉接受门卫查证(驾驶证、行驶证),核准后方可放行,以防止车辆被盗,确保校内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 凡车辆不遵守上述规定的,保卫处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屡次违反规定的,保卫处不再发给其通行证件,限制其车辆进入校园。
第十五条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