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校园秩序,落实治安综合治理措施,根据《西安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校园治安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校内各单位雇(聘)用的流动人口(临时工、农民工、合同工)均使用本办法。
第二条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要贯彻“谁管理,谁负责”和“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用人单位必须确定专人负责外来务工人员的审查录用与证件办理,做好法制教育及管理工作。录用必须坚持先审查后使用,对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由用人单位到校保卫处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和证件后,方能进校上岗。
第三条 办理流动人口的手续和证件时需要持有本人照片、身份证、用人单位的聘用合同或意见书。离校时必须由用人单位向保卫处说明并注销。
第四条 用人单位对使用的流动人口不报告、不办理备案等手续,不得开工或上岗。无视规定的,除将流动人口清理出校门外,还要对用人单位领导通报批评。
第五条 各用人单位必须将治安管理事项写入用人合同书中,并加强对流动人口进行遵纪守法和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教育,以及定期举行“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的“四防”教育,增强流动人口的法制观念。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克服重使用轻管理、轻教育的倾向,减少或杜绝各类案件和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 用人单位领导对在流动人口中发生的案件或事故隐瞒不报,不积极采取措施时,除追究领导责任外,还要处以200元的罚款。
第七条 因用人单位对流动人口管理措施不落实,致使其违犯校纪、校规或违法犯罪,除处理当事人外,还要对用人单位负责人处以200-500元罚款。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必须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对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要追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流动人口在校期间违犯校纪校规或违法犯罪,由保卫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所有来校施工或常住校内的建筑队、施工队(民工队),必须到保卫处签订《治安安全责任书》,并按项目大小、工期长短交纳治安押金。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