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校园内交通安全,规范机动车辆停放秩序,缓解停车压力,本着方便师生、内外有别、有偿使用、统一管理的原则,依据《西安市城市道路和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市政办发〔2012〕156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安装并使用机动车辆智能管理系统,对进入雁塔校区的机动车辆实行智能化管理,办理智能卡并收取占道费。
第二条 雁塔校区机动车辆智能卡的办理及收费标准:
(一)学校公务用车可办理智能卡。
(二)雁塔校区工作部门的教职工可办理智能卡,只收取工本费。车辆不得在校区内过夜停放。
(三)在雁塔校区有工作业务部门的教职工可限量办理智能卡,只收取工本费。车辆不得在校区内过夜停放。
(四)在雁塔校区有房且居住的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本人、配偶与或与其共同生活的子女名下有车的可办理智能卡一张,除工本费外收取占道费360元/年。第二辆车除工本费外收取占道费720元/年。
(五)离退休教职工可为在校外居住的子女办理车辆限时卡一张,除工本费外,收取办卡费100元,年内可停车480小时,超时将按临时停车计费办法收取。
(六)学校职工在雁塔校区租房居住的可办理智能卡一张,除工本费外,收取占道费360元/年。原房主不得再办理智能卡。
(七)雁塔校区校内外单位租房户、经营户与学校有租赁合同的单位持相关证明可办理智能卡,除工本费外,收取占道费1200元/年。
(八)校内培训机构所聘在雁塔校区上课的教师,可办理临时通行卡,收取通行卡押金。车辆不得在校区内过夜停放。
(九)校内培训学员原则上不得带车,培训机构应在开班、结业典礼前向保卫处提出申请,配合做好院内停车工作。个别学员带车按临时停车计费办法收取。
(十)寒暑假期间承担学校值班任务、参加会议、加班和处置突发事件教职工,由相关部门和保卫处提前联系,审核后车辆可免费进入雁塔校区。
(十一)办理雁塔校区智能卡的车辆只限在雁塔校区通行,进入长安校区还需办理长安校区车辆通行证。
第三条 学校长安校区实行机动车通行证管理办法,收取通行证工本费。外来车辆采用计时卡片计时,收取占道费。
第四条 长安校区机动车辆通行证的办理和收费标准:
(一)学校公务用车可办理车辆通行证。
(二)教职工(含离退休)或配偶、子女本人名下的车辆可办理车辆通行证,只收取工本费。
(三)教职工(含离退休)非本人名下但正在使用的车辆,持相关证明可办理车辆通行证。
(四)校内基建、修缮、垃圾清运等生活车辆,需要当日反复进入校园的可办理车辆通行证,只收取工本费。
(五)校内经营户,持相关证明可办车辆通行证,除工本费外收取占道费900元/年。
(六)全日制在校学生的车辆不予办理车辆通行证。
(七)办理长安校区车辆通行证的车辆只限在长安校区通行,进入雁塔校区无智能卡的车辆按临时车辆计时收费。
第五条 临时出入雁塔和长安校区的外来车辆采取计时收费,收费标准为:2元/小时(30分钟内免费),以后2元/小时累计,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每车每天最高收费不超过24元,超过一天(24小时)重新计算。
第六条 办理雁塔校区车辆智能通行卡及长安校区车辆通行证的车辆,须在保卫处网站下载《陕西学前师范学院车辆智能卡及通行证办理申请表》,并提供车辆行驶证、工作证、户口本、住房证明、租房合同等手续和相关证明材料到保卫处办理。
第七条 停车占道费收费票据由财务处统一提供,所收费用上缴学校。智能卡、限时卡工本费由保卫处代收。
第八条 车辆智能卡及通行证实行专车专用,不得复制、伪造、转借,如违反规定该车不得再办理智能卡或通行证。
第九条 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一)进入学校的车辆,要积极配合门卫工作,接受检查和询问,办理登记手续;车辆在校内行驶须减速慢行,时速不超过10公里,禁止鸣笛;进入校园后要自觉停放在指定停放区域。
(二)所有停放车辆安全及车内财物安全由车主本人负责。如发生意外情况,保卫处将配合公安机关协查。
(三)雁塔校区停车场设置与停放区域划分:雁塔校区及家属区暂不设专用车位,车停满后院内不再进车。学校在雁塔校区家属楼完工后重新规划停车位。雁塔校区停车场设置:五号楼北侧、八号楼东侧及教科所北侧,禁止沿路停放车辆。
(四)长安校区停车场设置与停放区域划分:行政楼前东侧停车场,用于学校公务车辆和来校办事车辆的停放;行政楼前西侧停车场,用于行政楼办公室人员的车辆停放;三教楼北侧停车场,所有车辆均可在此停放;三教楼前停车场,主要用于在三教楼办公的教工车辆的停放;培训楼前停车场,暂时用于后勤集团、建筑工地办公人员车辆和探望学生家长车辆的停放;食堂西侧停车场,主要用于食堂和图书馆超市个体经营户车辆的临时停放。
第十条 车辆违停处理。
(一)学校保卫处对校内违停车辆,采取说服教育、张贴《违停通知单》、锁车、拖移等措施予以纠正,视其情节,收取违章停车费50—100元,由此产生的拖移费用由违停者承担。
(二)凡因车辆占用、堵塞安全通道口及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而造成危害或负面影响者,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教科所、老年大学办理雁塔校区通行卡参照我校教职工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