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成立校卫队是维护学校安全和稳定的一支专业队伍,在公安机关指导和保卫处领导下,按照《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校纪校规,负责校园内部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条: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是校卫队的根本宗旨。
第三条: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保护学校和全校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保障教学、科研、生产等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是校卫队的根本责任。
第四条: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严格履行职责是每个校卫队员应尽的义务。
第五条:班长职责:(一)做好执行各种勤务的准备工作,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带领全班完成各项执勤任务。(二)带领全班进行业务训练和政治法纪学习,不断提高全班政治素质、法纪观念和业务水平。(三)掌握队员的思想情况,开展思想互助,做好思想工作,团结和爱护全班同志。(四)严格要求,耐心说服,发扬民主,关心队员进步和生活,处处模范带头,表扬好人好事,如实反应情况,公正处理问题。(五)做好全班队员遵章守纪、出勤和完成任务的考核登记和检查、评比工作,对队员的表扬和批评应公正实在,一视同仁。(六)教育全班同志爱护公共财物和装备器材,逐日检查保管情况,防止丢失、损失。
第六条:队员职责:(一)热爱本职工作,自觉为学校安全与稳定贡献力量。(二)服从命令和安排,一切行动听指挥。(三)敢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敢于同违章违纪行为作斗争,工作积极,办事公正、吃苦耐劳,坚决完成各项任务。(四)积极钻研业务,熟练使用保安器械和通讯报警工具;执勤时遇有突发事件要果断处置,及时报告,保护好现场。(五)严格遵守队规队纪,团结同志,关心集体,爱护装备器件。(六)随时保持高度警惕,严守秘密。
第二章 校卫队员着装规定
第七条:值勤着装(一)队员在工作值勤时应着保卫处规定的服装。(二)着装时应佩带帽微、肩章、领带和值勤证。(三)着装要扣好领钩、衣扣、不得披衣、敝怀、挽袖、卷裤腿;内衣下摆不得外露,皮带不能过于松驰。(四)换装由保卫处统一规定,不得夏、秋服装混穿。(五)着装必须随时保持整洁,不得在外套便装,不准围围巾。(六)工作值勤,对讲机持于腰带左前方。
第三章 日常制度
第八条:校卫队员应当遵守学校和校卫队规定的日常制度,以保障校卫队紧张而有序工作。(一)作息制度:校卫队员应当遵守学校和校卫队规定的日常制度,以保障校卫队员应自觉遵守学校颁发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岗,不迟到早退,中途不得擅自离岗。(二)学习训练制度:每月学习1次,每周队列训练2次。(三)查岗制度:保卫处值班干部和班长应当查岗,并作好查岗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四)请销假制度:校卫队员因事因病不能按时上岗的必须请假,请事假由队长批准,假满到岗时应销假。请病假时,需持校医院病假证明,请假批准后方可准予休息,未经批准请假不出勤的按旷工处理。(五)接待制度:校卫队人员应当热情接待师生员工和外单位来访人员、认真解释来访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不能立即解答的,应当作好记载,请示上级及有关部门给予解答或由上级部门直接解答。(六)保密制度:校卫队人员必须把保守机密当成一项政治任务、除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条例的规定外,还应当做好校卫队执勤时间、地点、巡逻路线、重点目标、任务、监控重点人物的姓名及问题的性质等事项的保密,不得在任何场所向任何人谈论上述事项。(七)班务会:每周召开一次,主要是讲评、小结一周工作情况、提出下步要求。(八)队务会:每月召开一至二次,由队长主持,班(组)长以上人员参加,包括分析校卫队完成任务、业务训练、政治教育、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总结、讲评、研究布置工作。(九)请示:对校卫队无权决定或者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采取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逐级进行。做到一事一报,表述准确。(十)报告:下级应主动向上级报告情况。发生事故、案件和遇特殊情况要立即报告。(十一)队员宿舍内的物品摆放应做到整齐、卫生和统一,被子要叠好放平;不得带亲友或其他无关人员留宿。 (十二)不准在宿舍内酗酒,高声喧哗和进行违法乱纪的活动,做好防火、防盗工作,杜绝长明灯、长流水,不值班的人员在晚11时前必须熄灯就寝。 (十三) 校卫队员交接班(换岗)时,接班人员必须提前10分钟到岗,举行交接仪式,并做到“三清”。即未决事宜交接清;设施物品交接清;登记记录清。做到上不清下不接。(十四) 若交接班期间发生问题,由交班人员负责处理,接班人员协助。若值岗时间已到,但接岗人员未到位,在报告后未得到负责人批示前,交岗人员不得离开岗位。(十五) 校卫队员调动工作岗位或退出保卫处时,必须将自己掌管的工作和资料以及配发给个人的公用物资证照等进行移交或收缴。
第四章 值班执勤制度
第九条:门卫(一)担任门卫执勤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学校门卫管理规定,严格履行职责。(二)门卫值勤人员必须着装整齐、举止端正、态度和蔼、有礼貌。(三)门卫值勤人员必须时刻保持高度警惕,严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严格查验出入车辆人员证件和物品。(四)门卫实行站岗、担任站岗的队员可实行半小时一轮换,站岗队员不得在岗位上吸烟、吃东西,不得与他人闲谈或干其它与职责无关的事。(五)门卫场所发生的人、车辆堵塞拥挤时应及时进行疏导。
第十条:巡逻守护勤务(一)担任昼夜巡逻的队应当时刻保持高度警惕,认真观察周围情况,发现可疑情况应当重点进行观察、判明情况后果断进行处理;夜间巡逻时应当保持肃静,控制灯光。(二)担任夜间潜伏守候的队员,应当遵守蹲点纪律,不得在潜伏点来回走动,说话、吸烟、防止暴露目标。(三)担任重点要害部位、重要集会场所执勤守护时,应当严格执行重点部位和集会场所的规定,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守护区域,防止破坏事件发生。 (四)担任现场保护勤务时,应当按划定的现场保护区域进行警戒无关人员进入保护区域,严防破环现场。(五)巡逻队员应当纠正乱张贴广告,违章摆摊设点,践踏草坪,校园遛狗,车辆乱停乱放等行为。(六)巡逻队员接到师生员工的报案和各类求助电话后,应立即赶往现场、按规定进行处置。(七)发现有危害学校政治稳定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停车场守护(一)严格遵守交通部门制定的各种规定和制度,认真履行职责。(二)进入停车场的车辆须指挥停放,验明车身有无损坏,并作好登记。提醒驾驶员车内禁止放置贵重物品和现金。(三)对驶离的车辆须验明车证,作好登记,防止车辆被盗。(四)停车场内车辆应按车位摆放整齐有序,不得乱停乱放。(五)发现可疑车辆及人员及时上报。(六)严禁无关车辆进入生活区、办公区。
第五章 校卫队员的纪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忠于职守,坚守岗位; (三)依法值勤,文明值勤,严禁打人骂人; (四)值勤时应着校卫队服装,佩戴有效证件。 (五)不准违抗命令、不准侵犯群众利益,不准贪污受贿、不准赌博、不准酗酒、不准在值勤时睡觉、看书和聊天、不准脱岗、旷工、不准未值勤时着装、不准充当他人保镖、不准在寝室内留宿他人。(六)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服务。
第六章 礼 节
第十二条:为体现团结友爱和相互尊重,队员必须有礼节。
第十三条:队员敬礼通常在着制服、戴帽子时行举手礼。
第十四条:队员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的礼节1、进见和遇见领导和上级时应当敬礼;2、在进入领导办公室内前,应当喊报告或者敲门,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并向领导敬礼:进入同级或者其他人员室内前,应当敲门,经允许后方可进入;3、同级因事接触时应当相互敬礼:4、在室内,领导来到时,应当自行起立; 5、岗位交接时应当相互敬礼。
第七章 队员的招聘、调整和辞退
第十五条(一)凡年满十八至四十五岁之间的人员,有正常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前科,初中以上文化,身高1.70米以上,五官端正,身心健康,身体健康者,可参加应聘,退伍军人优先。(应聘者须提供5个证明,即:身份证、属地派出所无犯罪记录证明、社区证明或村以上证明、提供用工单位证明、医院体检合格证明、流动人口婚育证证明)(二)保卫处对聘用队员实行一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内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请假,试用期满后,经保卫处考查合格者则与学校签定用工合同。考核内容: 1、岗位职责。 2、队列条令。 3、校卫队管理规章制度。4、校园内建筑物的名称及地理位置。 5、表现情况。(三)校卫队员招聘工作由校卫队负责。
第十六条:辞退和解聘(一)校卫队员的辞退和解聘按相关规定执行。(二)本人提出辞职,应在十天前写出书面报告,送校卫队长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审批。(三)私自离开执勤岗位、不请假外出三天以上者,视为自动辞职。(四)队员续签合同时,进行末尾淘汰制,考核领导小组对队员进行打分,分数最低的队员不再续签合同,予以辞退。(五)解聘和辞退的队员均须召开处务会研究通过。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七条:奖励 (一)奖励的目的在于维护纪律、鼓励先进、调动校卫队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保证保卫处下达的各项任务的完成。(二)奖励的原则是严格标准、按绩施奖、领导首肯、群众信服。(三)奖励的项目有给予奖金、通令嘉奖等。(四)有下列之一的,可视情况及效果给予奖励: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卫处的规章制度,成绩突出的;2、履职尽责,带领班(组)完成任务好,成绩突出的;3、工作出色,在本职工作内未发生大小事故,并积极预防、避免和制止事故、违法乱纪和治安事件效果明显,成绩突出的; 4、积极为保卫处提出合理建议,被保卫处采纳且有明显效果的; 5、拾金不昧、受到群众好评的; 6、在执勤中严守岗位、姿态端正、作风严谨,受到单位或群众好评的;7、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受到保卫处或师生好评的;8、有益于保卫处发展和为保卫处发展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五)奖励的实施由校卫队执行。第十八条:处分(一)处分的目的在于严明纪律、教育违纪人员,保证队伍的战斗力和纯洁性。(二)处分的原则是依据事实、惩戒恰当、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三)处分的项目有警告,扣奖金,扣工资,辞退,解聘,开除。(四)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可视情况及后果给予处分: 1、违抗命令,不服从管理、无故不参加执勤的;2、不遵守请、销假制度,私自外出的;3、不认真履行职责,擅离岗位的; 4、违反着装规定或执勤时着装不整的; 5、不按规定佩带和使用警具或私自将警具,制服借给他人,损坏物资装备的; 6、乱拉关系、酗酒、打架斗殴、私自接警的;7、在执勤时间或岗位上看书报、听音乐、玩手机、打盹睡觉的;8、留宿他人,造成极坏影响的;9、隐情不报、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贪赃枉法、营私舞弊的; 10、与师生员工、群众发生纠份造成不良影响的; 11、参与赌博、经商、外宿不归、观看黄色书刊、录相、进行嫖娼、流氓、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的;12、有违保卫处规定,损害保卫处利益的其他行为的;13、有违法犯罪活动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五)处分的实施由校卫队执行。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