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进入校门,各类人员都应主动出示证件,接受门卫检查。本校教职工、学生凭校徽、工作证,外来务工人员凭保卫处发给的出入证出入;外单位人员凭有效证件出入,并填写会客登记单。
第二条 携物出门,凭所携物的所属部门处级单位出具的物资出门证明,携带家俱出门必须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门卫要认真查验,物证相符方可放行。
第三条 来访者要填写会客单。学生上课时间,不接待会客。
第四条 外单位来联系工作,在工作时间进行,其他时间不予接待(预约者除外)。
第五条 校门开放时间每天为7点至23:30。凡不在此时间内出入校门者,须向门卫出示证件,说明情况,方能进入。
第六条 来客留宿,须三日内到保卫处申报办理出入证等手续;学生宿舍及教师办公室不准留宿客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