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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冬季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2024-11-04 08:15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秋冬季是为火灾事故的高发季节,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校园安全相关会议精神,深刻汲取重大火灾事故教训,经学研究决定即日起组织开展全校范围消防安全隐患排查现将专项隐患排查工作方案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根据省委省政府、教育厅等有关消防安全工作最新部署,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重点对建筑消防设施、安全出口、消防车道、应急装备、水电气安全、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等重点部位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各项重点工作顺利推进,以高质量安全确保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检查,牢固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全面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使师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明显提升,校园安全隐患明显整治,校园及周边安全环境明显改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学校安全事故趋于零发,学校安全形势持续向好。

三、组织领导与分工

根据《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陕师院综〔2014〕135号),学校排查化解校内消防安全隐患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为:组长:李天佐副校长,成员:党政办公室、保卫处、基建处、后勤集团、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导检查各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

、检查范围

校内各单位各重点部位(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生公寓、实验室、体育馆等人员密集场所)。

、检查内容和重点

1、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是否落实到位,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员及其职责是否明确,是否逐级签订了消防安全责任书;是否落实网格化管理;是否有消防疏散紧急预案。

2、实验室教学、科研、相关设备安全运转情况,是否按要求落实实验过程中必须有人员值守;设备器材是否“带病”运行,防火安全措施是否规范到位;是否有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3、教学楼、宿舍楼等楼宇内是否有室内吸烟及乱扔烟头等现象,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堆积可燃物情况;是否存在私自占用消防通道、私拉乱接各种电线,人走未断电等情况。

4、食堂、商超等人员密集场所是否规范用电,营业期间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用火期间是否做到点火人在,人走火灭;自动灭火装置、消防设备设施、灭火器是否完备好用;从业人员是否掌握消防“四个能力”。

5、建筑内消防疏散通道畅通情况,安全出口无锁闭、常闭式防火门未闭合等违规现象;重点场所是否违规堆放易燃可燃物品、原材料或半成品等情况,应急消防灭火器材是否完备,会用。

6、是否存在违规停放电动车、助力自行车、电动滑行车及给电池充电等违规情况。

7、是否存在违规动火,未经审批私自动工的情况。

8、其他可能导致消防安全事故的隐患问题。

、检查方式

1.各单位按要求组织人员对所辖场所进行一次拉网式安全隐患排查,形成自查报告。

2.学校集中检查。学校成立由保卫处、后勤服务集团联合组成的检查组,对公共建筑进行排查。

七、实施步骤

1、单位自查(114—11月15日)。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员要严密组织,按照检查内容开展全面自查,并结合自查情况填写《消防安全隐患自查记录表》,对发现的隐患既要边查边改、立行立改,确保自查实效。

2、领导小组检查(11月18—11月30日)。学校对各单位自查情况进行全面复查。

、工作要求

1、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抓好校园消防安全工作。各单位负学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党政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确保校园消防安全形势稳定。

2、深入细致开展本单位自工作“按照“谁主管 谁负责”、“谁使用 谁负责”的原则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单位要建立起安全隐患防范治理体系,从源头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3、紧盯重点部位,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落实点部位的管理责任,强化日常检查巡查做好检查记录,做好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设施设备操作和应急处置能力

4、加强检查,压紧压实消防安全责任。要做到本单位内安全隐患排查到位,重大消防安全风险管控到位,违法行为纠正到位,重大风险公示到位,隐患整改到位,安全教育培训到位,事故警示教育到位,应急演练组织到位,消防安全经费投入到位“九个到位”。

5、开展打通生命通道行动。要严格按照《全省“拆窗破网”和打通消防“生命通道”专项行动》方案要求,普及消防“生命通道”安全管理常识,提高师生知晓度,强化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修订完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根据单位自身特点开展安全教育讲座和应急疏散演练活动,不断增强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守好守牢安全底线。

6、各单位要明确消防安全1名,负责本单位重点消防部位的日常检查和整改工作。消防安全员名单同《消防安全隐患自查记录表》于2024年11月15日前报保卫处。

 

                                    保卫处

                                    2024年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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