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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校园治安安全管理规定
2023-03-02 11:50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校园稳定,保护广大师生员工的合法利益,保障教学、科研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上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单位内部的治安管理,实行领导负责,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三条 严格执行各类门禁制度。本校师生员工进出校门凭校徽、工作证、学生证,临时人员凭临时通行证;公、私来客一律在传达室登记,机动车辆应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并在指定地点停放。出租车无特殊情况严禁入内。我校职工或职工家属驾驶的机动车辆,需在校内停放的,应到保卫处办理相关手续。自行车进出须下车推行。门卫人员要尽职尽责,文明执勤。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对无理取闹者送交保卫处处理。

第四条 严格控制校园内经商。原则上不允许摆摊设点。严禁各类人员私带商品进入办公室、学生公寓强行推销,一经发现,暂扣其商品,同时外来人员清理出校,校内人员交给相关部门处理。对学生或学生组织从事勤工俭学性质的经营性活动,由学工部勤工助学中心统一管理,严格审批,并征得保卫处同意,在指定地点、时间内进行。

第五条 各类告示、通知、启示、广告等应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许可的地点。各类人员在校内散发的宣传品、印刷品应事先取得保卫处同意。严禁校外文化娱乐场所在校内张贴广告、海报。

第六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经省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后,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入校。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

第七条 对存储设备、器材、商品的仓库和堆放场地,要做好防盗、防火设施,加强安全管理。对教学、科研、工作、生产中的珍贵设备、精密仪器、稀有材料、车辆、机械的管理,必须落实责任到人,并配备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

第八条 各种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必须专库保管,分类存放,专人负责。严格进出库、领用、清退等登记手续。

第九条 机密文件、资料、图纸必须存放在保险柜内,并由专人或兼职者管理。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建立登记、阅看、借用、复制等手续,外借须经分管校长批准,要有安全保障,发现失密、泄密、窃密事件,应及时向保卫处和分管领导报告,进行查处。

第十条 凡举行500人以上的大型集会或文体活动,须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一条 我校的单位、部门在校内举办或承办有校外人员参加的各类会议、活动,须提前三天到保卫处备案,以便安排保卫及车辆管理等事宜。

第十二条 学生公寓和集体宿舍,必须指定专人看管或轮流值守,宿舍内不准擅自留客。不准乱接电源和使用电炉。不准酗酒、赌博、搞不正当娱乐。

第十三条 学生和住校教职工,晚归校时要遵守学校和公寓规定,有特殊原因过时归校者,必须向校卫队和公寓登记原因,次日通知到所在班级、单位。

第十四条 各单位聘用的临时务工人员必须做到“三证”齐全(居民身份证、健康证、无犯罪证明),要指定专人进行管理教育。临时务工人员进校一周内,用人单位须将人员名单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五条 严禁打架斗殴,器具伤人,聚众闹事;严禁损坏公物、植被,公共设施,办公和教学区、宿舍区禁止足球、篮球、排球等运动。

第十六条 车辆、行人必须遵守校内交通管理规定,不准无证驾驶或偷开他人机动车辆。

第十七条 严禁通过各种渠道复制、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相,编制发行非法刊物。

第十八条 不准擅自拆毁、开挖、翻越教学区及家属区围墙。因施工必须开挖墙者必须事先落实临时防范措施,经保卫处同意方可施行。

第十九条 校内各单位办的经济实体、营业性场所须到保卫处备案;非本校单位及私人在校内的经济实休、营业性场所、摊点或引进非本校人员在校内从事经营活动须经保卫处审批。所有经营摊点必须在指定地点营业,不得占道经营,餐馆、食堂禁止猜拳行令。设在学生区的经营场所必须在晚十一时前停止营业。

第二十条 各部门、各学院组织的各类办学、办班活动,应在保卫处备案。各类办学、办班单位,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应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指定专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不准在校园内、教室、宿舍、走廊等处乱扔玻璃器皿,不准在楼内踢球,溜旱冰。

第二十二条 浴室要加强管理,衣物要入柜加锁,贵重物品,现金机密文件不得带入浴室,浴室禁止打闹和高声喧哗。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落实重点部位的值班、巡逻。值班人员要严守岗位,勤巡逻、勤检查,发现可疑情况,要及时调查、监视和报告。发现嫌疑人,立即扭送保卫、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校内各经济实体、营业性摊点以及单位或个人须在保卫处办理各种手续或证件,应按规定交纳工本费。

第二十五条 认真落实年度考核制度。对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有效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通报表扬,并和年度评选先进挂钩;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出现重大刑事案件、重大治安事故的单位,要通报批评,在评选先进时实行“一票否决”。对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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